了解股票发行者——股份(3)
时间:2014年07月27日 11:32:48 本文属于书籍《股民入市基础知识》 右侧可阅读全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如图1-15 所示。图1-15监事会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上一篇:了解股票发行者——股份(1)
下一篇:了解股票发行者——股份(2)
最新更新章节
当前所属书籍
《股民入市基础知识》
股民入市基础知识,首先要好思想准备,人的心理因素在股市操作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投资者在入市时要有良好的心理状态,最好不要有大的心理负担。否则会对投资者的成功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当个人或家庭中有不幸事发生、工作或婚姻正处于严重危机中或处在其他较差的心理状态时,最好不要入市,或者过一段时间再说。[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