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股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7年04月19日 21:22:15 来源:未知
徐工机械股票: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3.950, -0.07, -1.74%)公告编号:2017-2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下午2:00
2.召开地点:公司7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股东)34人,代表股份3,343,27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 2,990,685,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52,589,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王一江先生、监事孙辉先生、副总裁王岩松先生、孙建忠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注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且经四舍五入后的统计结果。
注2:第5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有限)、王民先生、陆川先生、李锁云先生、吴江龙先生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 2,985,190,254 股,回避表决。(交易对手中的徐工有限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民先生、陆川先生、李锁云先生、吴江龙先生为徐工有限董事)
注:3:第11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 昱任天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3.950, -0.07, -1.74%)公告编号:2017-2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下午2:00
2.召开地点:公司7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股东)34人,代表股份3,343,27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 2,990,685,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52,589,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王一江先生、监事孙辉先生、副总裁王岩松先生、孙建忠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注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且经四舍五入后的统计结果。
注2:第5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有限)、王民先生、陆川先生、李锁云先生、吴江龙先生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 2,985,190,254 股,回避表决。(交易对手中的徐工有限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民先生、陆川先生、李锁云先生、吴江龙先生为徐工有限董事)
注:3:第11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 昱任天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